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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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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逐點回應

高等法院最近的裁決

高等法院最近的裁決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1 在引述夏正民法官判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還圖則也許是更好的做法」的同時,保護海港協會力陳此點,表明法庭亦同意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把中區圖則發還城市規劃委員會重新審議。
政府的回應
  • 保護海港協會引述有關判詞是斷章取義。根據夏正民法官的判詞,應否就填海規模發還圖則實屬填海理據方面的問題,他裁定研究填海理據並非法庭的職責。其實,保護海港協會對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作出司法覆核的關鍵,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照《城市規劃條例》所行使的權力和責任。就此,法庭裁定撤銷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或要求修改圖則的權力,全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決定不撤銷中區大綱圖或將之發還城市規劃委員會重新審議時,是行使《城市規劃條例》第12條所付予的酌情權,其作法合法及合理。


  • 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議在決定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是否符合朱芬齡法官在判詞中所訂的三項測試準則時,純粹是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2條行使其酌情權,以決定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是否須予撤銷或修訂。在過程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議並無越權。
協會疑問2 保護海港協會指判詞並?有指出中區填海的圖則是合法的。
政府的回應
  • 應注意的問題是經核准的中區分區計劃大綱圖是否被裁定無效,而不是該核准圖是否合法。


  • 夏正民法官指出,他並無發現《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只是在法律上犯錯便會導致按法例擬備和批准的圖則失效。換言之,法官接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決定在法律上犯錯會否影響圖則的效力,致使圖則不再有效。


  • 除非遭法庭撤銷,否則,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仍屬合法和有效。

終審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的裁決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3 協會質疑政府為何拒絕把中區的圖則發還城規會,而另一方面,終審法院已裁定灣仔的圖則須發還。
政府的回應
  • 我們必須指出,中區的圖則是核准圖,而灣仔的圖則是草圖。


  • 中區的圖則在2000年2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除非遭法庭撤銷,否則仍然有效和合法。


  • 夏正民法官裁定,是否把核准圖發還城規會全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並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發還圖則的決定,是合法和合理地作出的。


  • 此外,法官注意到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來說,時間已過。他又說,時間對規劃事宜來講十分重要,良好的管治不應接受延誤,反而應該避免延誤。


  • 如須將中區的圖則發還城規會重新檢討,我們估計需時39至59個月(包括上述14個月的製圖時間)才可完成所有必須的法定和行政程序,然後才可重新展開工程。這樣對社會、經濟、成本和延誤方面都有巨大的影響。
協會疑問4 協會質疑為何政府在中區、灣仔和九龍灣繼續填海。
政府的回應
  • 我們難以明白為何協會一直忽略政府一再公開表明的立場。


  • 除了中環灣仔填海計劃餘下的部分及東南九龍外,海港內不會再進行填海。上述的計劃並非新的填海計劃。中區和灣仔的填海計劃其實是早於90年代初展開的中環灣仔填海計劃的餘下部分,我們需要加以完成,以便提供必要的運輸基建。而東南九龍的填海與遷移機場有關。我們目前僅是落實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和東南九龍發展計劃現正接受檢討,以確保完全符合《保護海港條例》的規定。

紓緩交通擠塞

紓緩交通擠塞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5 保護海港協會質疑政府填取5.1公頃的土地,是售予發展商作600萬平方呎樓面面積的商業發展。
政府的回應
  • 我們質疑600萬平方呎樓面面積是如何計算出來,因為這是完全不正確的。更重要的是,保護海港協會試圖混淆填海事宜與土地用途規劃事宜。中區填海工程第三期的填海範圍是由交通運輸基建所必需的面積決定,並不是由建議的土地用途決定,換言之,就算沒有商業用途,填海的面積亦會維持在18公頃。


  • 事實上,由於中環灣仔繞道主要在地底興建,填海所得的土地可以發展良好的城市規劃,包括一個國際級的海旁,供市民及遊客消閒玩樂。


  • 我們從來沒有在核准圖則隱瞞5.1公頃土地這個數字,5.1公頃的土地包括兩個部分:

    - 約一半(2.5公頃)被劃作發展與海旁有關的低層商業及文娛設施,例如節慶市場、咖啡店、餐廳及零售商店,以配合海濱長廊,並令海旁更多姿多彩及有吸引力。這些設施全都受制於主水平基準以上13米至25米嚴謹的高度限制(介乎1至4層樓的高度)。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內的建築樓面面積將維持在57,000平方米。

    - 另一半(2.6公頃)是綜合發展區的一部分。該綜合發展區採用平台式的結構,東面是低矮的園景行人平台,西面是橫向型樓宇。在高度限制方面,園景台是主水平基準面以上16米(約是2樓的高度),而橫向型樓宇則是主水平基準面以上50米(約是10樓的高度)。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約是190,000平方米。假設建築樓面面積有一半坐落填海所得的土地,建築樓面面積約是95, 000平方米。


  • 故此,留作商業用途的最高總樓面面積為152,000平方米,即只是保護海港協會所引述面積的四分一(600萬平方呎相等於60萬平方米)。


  •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所得的土地中,有9公頃(即百分之五十)已劃作休憩用地(約半個維多利亞公園的面積)。

最少填海方案

最少填海方案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6 保護海港協會聲稱,政府填取額外100萬平方呎而非為興建中環灣仔繞道所需的土地,是錯誤的做法。
政府的回應
  • 我們不知道保護海港協會如何計算出這「100萬平方呎」。我們有信心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填海範圍是為了興建中環灣仔繞道、設置泵房及興建渡輪碼頭等所需的最低限度要求。有關的工程檢討已確定這一點,並已得到獨立專家的支持。
協會疑問7 保護海港協會聲稱,會展新翼附近3公頃的海港內灣是不需要的。
政府的回應
  • 涉及海港內灣的擬議填海並不在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範圍之內,填海與否及其範圍將於檢討灣仔填海時再作考慮。夏正民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基於工程理由,任何該部份的填海工程都必需根據已批准的灣仔圖則獲得授權後,才可以在該位置進行填海。


  • 根據現時有效的工程合約,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會填闢18公頃土地。任何因應灣仔填海計劃的檢討結果而對海港內灣作出的改動,都不會影響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範圍。擬議的海港內灣填海工程如有改動,而改動會在中區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反映出來,圖則便會發還城市規劃委員會。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8 協會質疑為何政府明知灣仔的司法覆核案件會影響中區填海工程,仍匆匆簽訂中區填海工程合約。
政府的回應
  • 我們不同意政府是「匆匆地」簽訂了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約。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依據既定程序展開。中區分區計劃大綱圖在2000年2月獲得核准後,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詳細設計和投標準備工作所需的撥款,在2000年4月獲立法會通過。該項工程的填海及道路工程,則在2001年12月獲得批准,而工程的建造撥款則在2002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招標工作在2002年8月進行,有關合約則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


  • 保護海港協會在2003年2月27日展開司法程序,就城市規劃委員會有關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無論如何,灣仔一案與中區的圖則無關。
協會疑問9 協會質疑在中區填海工程合約引起的爭議中,有關裁決建議政府就工程合約重新招標,為何政府不尊重並遵行該裁決。
政府的回應
  • 我們必須強調,招標方面的爭議與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的合法性無關。


  • 但是,為正視聽,我們必須指出,中區填海工程合約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而有關招標爭議的裁決則是在2003年7月14日才頒布的。由於政府與中標公司之間存在具約束力的合約,重新招標並不切實可行。


  •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所訂的《政府採購協定》,並沒有規定採購當局必須採納小組的建議。
協會疑問10 保護海港協會質疑政府為何沒有徵詢法律意見,在工程合約內納入「免責條款」,以避免承建商提出巨額索償。
政府的回應
  • 按照慣例,合約會就特殊風險例如戰爭,訂明受挫失效的條文。不過,就本案而言,我們所得到的法律意見是,進行訴訟並非政府提出合約受挫失效的充分理由。


  • 合約條件必須對締約的各方公平和合理,納入不合理的條款會不必要地增加合約造價。


  • 無論如何,直至合約批出之時,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都沒有遭到反對。因此,採購當局的處理方式並非不合理。
協會疑問11 城市規劃委員會已宣布灣仔填海工程的檢討工作需時兩年,中區填海工程只能提供土地興建半條中環灣仔繞道,保護海港協會質疑工程有何迫切性。
政府的回應
  • 我們必須根據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約,盡快填取土地以興建中環灣仔繞道。否則,中環灣仔繞道不能夠及早完成以解決沿干諾道中/夏? 道/告士打道走廊的交通擠塞問題,導致中環及灣仔鄰近道路出現交匯擠塞的情況。


  •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另一項迫切性,是建造P2道路網。P2道路網需要在2006/2007年完成,以連接中區填海第一期及第二期的道路,避免中環一些已經擠塞的道路及交界處,例如民寶街、民耀街及民祥街/民耀街的交界處出現交匯擠塞的情況。


  • 由於沒有機場鐵路的掉頭隧道伸延段,機場鐵路及東涌線目前不能以設計的載客量運作,而且只可以使用較短的列車運作,地鐵公司已經表示需要在2006年前興建掉頭隧道伸延段。

電子道路收費

電子道路收費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12 保護海港協會質疑政府僅曾發表電子道路收費顧問研究結果的摘要,並未全部公開有關在香港實施電子道路收費的正反兩方意見。
政府的回應
  • 我們已在2001年4月發表整份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的最後報告書。報告書列出研究的過程、主要結果及主要建議。該研究詳細探討了道路收費的概念、技術方案、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對電子道路收費的需要、香港可試行的系統、與其他智能運輸系統的融合、系統的好處和公眾諮詢。

安建顧問有限公司就最小填海範圍方案進行的顧問研究

安建顧問有限公司就最小填海範圍方案進行的顧問研究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13 保護海港協會指摘政府拒絕發表耗資3,000萬元並由安建顧問有限公司進行的顧問研究報告。協會指該研究提出了一些較小填海範圍的方案。
政府的回應
  • 安建顧問有限公司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進行的顧問研究在2000年7月批出,耗資3,260萬元(由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00年4月通過撥款),範圍包括研究該工程最小填海範圍方案的詳細設計、招標工作及施工和完工階段。在詳細設計階段,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所示的18公頃最小填海範圍方案的詳細設計一直維持不變。此顧問研究包括擬備詳細設計和招標文件,所提交的包括招標表格、附表和工料清單及繪圖等,但並無研究報告可供發表。在2004年4月8日,我們向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闡釋安建顧問研究的詳情,並把該顧問公司擬備的合約圖則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供議員參閱。

停止填海

停止填海列表
協會疑問/政府的回應 內容
協會疑問14 保護海港協會呼籲政府宣布立即停止所有的填海工程,讓公眾有機會考慮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在海港進行填海。
政府的回應
  • 高等法院至今已就中區填海工程,兩次判政府勝訴。


  • 考慮到法庭的裁決、有關工程的迫切性、公眾利益及第三者的權益,政府認為沒有實質理據再延遲工程。基於良好的管治,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必須進行,而不可再有延誤。


  • 事實上,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內的某些工序已沒有可再「暫停」延期的空間,如果我們不及早恢復工程以配合緊迫的合約程序,我們可能要終止合約並因而面對承建商的巨額索償。


  • 除非填海建議已根據有關的法定程序獲得批准,否則政府不會簽訂有關工程的合約。因此,實無必要擔憂政府會在任何法定程序尚未正式完結前,即就任何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展開填海工程。有鑑於此,當局無須暫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