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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港條例及法庭判詞

章: 531 《保護海港條例》

章: 531 《保護海港條例》列表
標題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75 of 1999 03/12/1999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保護海港條例》。
條: 2 釋義 75 of 1999 03/12/1999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關條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
(a)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
(b) 《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
(c)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
(d)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e)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f)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或
(g) 任何其他授權進行填海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就填海工程訂定條文的條例;

(由1998年第9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75號第3條修訂)


註:
* 已廢除─見1999年第44號第45條。
條: 3 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75 of 1999 03/12/1999
(1)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而為此目的,現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由1999年第75號第4條修訂)
(2)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任何歸屬他們的權力時,須顧及第(1)款所述的原則以作為指引。
條: 4 過渡性條文 75 of 1999 03/12/1999
(1)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由 1999年第75號第5條修訂)
(2)《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1999年第75號)不適用於任何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由1999年第75號第5條增補)
附表: 1 (由1999年第75號第6條廢除) 75 of 1999 03/12/1999

第531章 - 《保護海港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