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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事件表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事件表
日期 標題
1982年3月至1983年10月 在中區和灣仔進行填海工程的需要,最先在「海港填海工程和都市擴展研究」中提出。
1984年 多項大型發展研究,包括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再次確定有關需要。
1987至89年 當局進行中環灣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
1991年9月 行政局通過都會計劃策略,策略建議在維港進行填海工程。
1993至98年 中區填海第一、二期和灣仔填海第一期的填海工程完成。
1997年6月30日 《保護海港條例》制定。
1998年5月29日 涉及38公頃填海面積的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4/1刊登憲報。
1998年7月29日 在兩個月的展示期結束時,共收到70份有效的反對意見,包括保護海港協會的一份反對意見在內。
1998年10月23日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對反對意見給予初步考慮後,同意要求當局再作研究,以定出最小填海範圍方案。
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 當局訂出最小填海範圍方案,提出把填海面積減至23公頃。
1999年3月5日 城規會考慮最小填海範圍方案。
1999年3月30日 雖然保護海港協會沒有撤回其反對意見,但是在1999年3月30日城規會聆訊反對意見的會議中,保護海港協會和其他在場的反對者均即場同意採用上述最小填海範圍方案作為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規劃藍本。
1999年4月23日 城規會考慮反對意見,並決定應反對意見或部分反對意見的要求,修訂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4/1,將擬議填海範圍縮減至23公頃。
1999年6月10日 政府將建議的最小填海範圍方案提交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獲得普遍接納。當時,各委員主要只是針對該方案中的土地用途、交通、道路以及海濱長廊的設計反映意見。在綜合考慮議員們的意見後,政府在1999年7月16日將修訂後的最小填海範圍方案刊憲。
1999年7月16日 經修訂的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24/1-A刊登憲報,列明23公頃的最小填海範圍方案。其後,18份反對意見由反對者撤回。
1999年中 政府向當時的中西區區議會,有關的專業團體(例如: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園景師學會,以及地產建設商會等)介紹修訂後的最小填海範圍方案。他們基本上都對該方案表示支持。
1999年9月1日 城規會對反對修訂意見給予考慮後,決定應反對修訂意見的部分要求,修訂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2000年2月22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經修訂的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S/H24/2。
2000年3月3日 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刊登憲報,以供公眾查閱。
2000年3月16及21日 當局就擬議的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諮詢中西區及灣仔區議會,當時無人提出反對。
2000年4月28日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進行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
2000年6月30日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計劃下的填海和道路工程分別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刊登憲報。這兩段公告分別收到三份及兩份反對意見書,但保護海港協會並沒有提出反對。
2000年7月至2002年年底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完成。
2001年8月27日 環境諮詢委員會通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8月31日 環境保護署署長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批准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12月18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授權進行中區填海第三期計劃的填海及道路工程。
2002年1月 當局向立法會匯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下授權進行的填海和道路工程,以及有關的反對意見。
2002年3月1日 當局向立法會房屋及規劃地政事務委員會簡報中區填海第三期計劃的工務工程。
2002年3月7日 環境保護署就有關建築工程發出環境許可證。
2002年6月21日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根據最小填海方案批准撥款進行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2002年8月12日 進行招標。
2002年11 月22日 截止招標。
2003年2月10日 批出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
2003年2月27日 保護海港協會就城規會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S/H25/1所作的決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2003年2月28日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展開,填海範圍為18公頃。
2003年2月28日 高等法院批准保護海港協會的司法覆核申請。
2003年7月8日 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決,頒令填海工程必須通過三項測試,才能推翻《保護海港條例》第三條內有關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
2003年7月19日 城規會宣布決定就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2003年8月26日 城規會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2003年9月17日 保護海港協會去信當局,要求暫停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2003年9月25日 保護海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及暫緩令。
2003年9月27日 政府宣布,暫時停止中區填海第三期的所有海事工程,直至高等法院就有關暫緩令的申請作出裁決。
2003年9月29日 終審法院批准城規會就高等法院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判決的上訴申請。
2003年10月3日 高等法院就保護海港協會對中區填海第三期的暫緩令申請進行聆訊。
2003年10月6日 高等法院就有關暫緩令申請作出裁決。法院判政府勝訴,政府可以繼續進行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政府宣佈恢復部份的海事工程。
2003年11月28日 政府完成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檢討工作。檢討報告證實,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能符合高等法院所頒布的三項測試準則。
2003年12月2日 在考慮過工程檢討報告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在該階段,無必要在有關的司法覆核未有結果前,根據《保護海港條例》第12條將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發還城規會。
2003年12月9至12日 終審法院聆訊城規會就高等法院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判決提出的上訴。
2004年1月9日 終審法院駁回城規會就高等法院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判決的上訴,但以"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 的單一測試,取代了早前高等法院提出的三項測試。政府繼續暫時停止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下的部份海事工程。
2004年2月9至16日 高等法院聆訊保護海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2004年3月9日 高等法院對保護海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作出裁決,拒絕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