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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及文件

2004年6月9日给陆恭蕙女士的信

香港金钟
太古广场第一期2006室
保护海港协会有限公司
陆恭蕙主席

陆主席:

就保护海港协会于2004年6月8日给立法会议员关于中区填海及其工程合约的公开信,内容有不尽不实之处,我们希望作出下列的澄清。

首先,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回答李柱铭议员于2004年6月2日提出有关中区填海的立法会口头问题时,只是就着有关的提问按事实作答。局长已明确指出,根据承建商提供的初步资料,申索总额估计达2亿8千万元,约佔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金额的百分之七。拓展署已经要求承建商提供详尽的资料及理据,并会按照既定程序予以考虑及处理。以上资料均为事实的铺陈,局长并没有作出任何评论。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主合约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而有关工程亦于2003年2月28日动工。城规会是于2003年2月27日收到保护海港协会通知,内容指保护海港协会已就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正式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有关申请是针对城规会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所作的决定,与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无关。高等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批准保护海港协会的司法复核申请。

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请的司法复核及暂缓令是于2003年9月25日提出的。在此之前,政府并没有收到任何团体的通知,将会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採取司法复核。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依据既定程序展开。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在2000年2月获得核准后,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详细设计和投标准备工作所需的拨款,在2000年4月获立法会通过。该项工程的填海及道路工程,则在2001年12月获得批准,而工程的建造拨款则在2002年6月获立法会通过。招标工作在2002年8月进行,有关合约则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我们重申,保护海港协会在2003年2月27日展开司法程序,就城规会有关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的决定申请司法复核,案件与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无关。因此,政府并没有匆匆地签订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约;由于中区填海司法复核当时并未出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造成「既定事实」,而影响中区填海司法复核的聆讯。

上述的事序表,政府在给法庭的文件中已详细交待。就上述保护海港协会于6月8日信中对政府的批评,实在并不符合事实,并且缺乏理据,我们深表遗憾。

最后,我们希望指出,夏正民法官在2004年3月9日有关中区填海司法复核案件的判词中明确指出,行政当局不能总是向提出法律诉讼的压力屈服。应该继续实施一张已经核准的大纲图,抑或应该暂缓实施大纲图的有关工程,应是一项政策决定(见判词第91段)。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周锦玉 代行)

2004年6月9日
副本送:立法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