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立法会文件

附件C

 

政府的逐点回应

高等法院最近的裁决

高等法院最近的裁决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1 在引述夏正民法官判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还图则也许是更好的做法」的同时,保护海港协会力陈此点,表明法庭亦同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应把中区图则发还城市规划委员会重新审议。
政府的回应
  • 保护海港协会引述有关判词是断章取义。根据夏正民法官的判词,应否就填海规模发还图则实属填海理据方面的问题,他裁定研究填海理据并非法庭的职责。其实,保护海港协会对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作出司法覆核的关键,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按照《城市规划条例》所行使的权力和责任。就此,法庭裁定撤销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或要求修改图则的权力,全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决定不撤销中区大纲图或将之发还城市规划委员会重新审议时,是行使《城市规划条例》第12条所付予的酌情权,其作法合法及合理。


  • 行政长官会同行会议在决定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是否符合朱芬龄法官在判词中所订的三项测试准则时,纯粹是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第12条行使其酌情权,以决定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是否须予撤销或修订。在过程中,行政长官会同行会议并无越权。
协会疑问2 保护海港协会指判词并?有指出中区填海的图则是合法的。
政府的回应
  • 应注意的问题是经核准的中区分区计划大纲图是否被裁定无效,而不是该核准图是否合法。


  • 夏正民法官指出,他并无发现《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只是在法律上犯错便会导致按法例拟备和批准的图则失效。换言之,法官接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决定在法律上犯错会否影响图则的效力,致使图则不再有效。


  • 除非遭法庭撤销,否则,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仍属合法和有效。

终审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的裁决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3 协会质疑政府为何拒绝把中区的图则发还城规会,而另一方面,终审法院已裁定湾仔的图则须发还。
政府的回应
  • 我们必须指出,中区的图则是核准图,而湾仔的图则是草图。


  • 中区的图则在2000年2月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除非遭法庭撤销,否则仍然有效和合法。


  • 夏正民法官裁定,是否把核准图发还城规会全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并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发还图则的决定,是合法和合理地作出的。


  • 此外,法官注意到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来说,时间已过。他又说,时间对规划事宜来讲十分重要,良好的管治不应接受延误,反而应该避免延误。


  • 如须将中区的图则发还城规会重新检讨,我们估计需时39至59个月(包括上述14个月的制图时间)才可完成所有必须的法定和行政程序,然后才可重新展开工程。这样对社会、经济、成本和延误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
协会疑问4 协会质疑为何政府在中区、湾仔和九龙湾继续填海。
政府的回应
  • 我们难以明白为何协会一直忽略政府一再公开表明的立场。


  • 除了中环湾仔填海计划余下的部分及东南九龙外,海港内不会再进行填海。上述的计划并非新的填海计划。中区和湾仔的填海计划其实是早于90年代初展开的中环湾仔填海计划的余下部分,我们需要加以完成,以便提供必要的运输基建。而东南九龙的填海与迁移机场有关。我们目前仅是落实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湾仔发展计划第二期和东南九龙发展计划现正接受检讨,以确保完全符合《保护海港条例》的规定。

纾缓交通挤塞

纾缓交通挤塞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5 保护海港协会质疑政府填取5.1公顷的土地,是售予发展商作600万平方呎楼面面积的商业发展。
政府的回应
  • 我们质疑600万平方呎楼面面积是如何计算出来,因为这是完全不正确的。更重要的是,保护海港协会试图混淆填海事宜与土地用途规划事宜。中区填海工程第三期的填海范围是由交通运输基建所必需的面积决定,并不是由建议的土地用途决定,换言之,就算没有商业用途,填海的面积亦会维持在18公顷。


  • 事实上,由于中环湾仔绕道主要在地底兴建,填海所得的土地可以发展良好的城市规划,包括一个国际级的海旁,供市民及游客消闲玩乐。


  • 我们从来没有在核准图则隐瞒5.1公顷土地这个数字,5.1公顷的土地包括两个部分:

    - 约一半(2.5公顷)被划作发展与海旁有关的低层商业及文娱设施,例如节庆市场、咖啡店、餐厅及零售商店,以配合海滨长廊,并令海旁更多姿多彩及有吸引力。这些设施全都受制于主水平基准以上13米至25米严谨的高度限制(介乎1至4层楼的高度)。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内的建筑楼面面积将维持在57,000平方米。

    - 另一半(2.6公顷)是综合发展区的一部分。该综合发展区采用平台式的结构,东面是低矮的园景行人平台,西面是横向型楼宇。在高度限制方面,园景台是主水平基准面以上16米(约是2楼的高度),而横向型楼宇则是主水平基准面以上50米(约是10楼的高度)。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约是190,000平方米。假设建筑楼面面积有一半坐落填海所得的土地,建筑楼面面积约是95, 000平方米。


  • 故此,留作商业用途的最高总楼面面积为152,000平方米,即只是保护海港协会所引述面积的四分一(600万平方呎相等于60万平方米)。


  •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所得的土地中,有9公顷(即百分之五十)已划作休憩用地(约半个维多利亚公园的面积)。

最少填海方案

最少填海方案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6 保护海港协会声称,政府填取额外100万平方呎而非为兴建中环湾仔绕道所需的土地,是错误的做法。
政府的回应
  • 我们不知道保护海港协会如何计算出这「100万平方呎」。我们有信心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填海范围是为了兴建中环湾仔绕道、设置泵房及兴建渡轮码头等所需的最低限度要求。有关的工程检讨已确定这一点,并已得到独立专家的支持。
协会疑问7 保护海港协会声称,会展新翼附近3公顷的海港内湾是不需要的。
政府的回应
  • 涉及海港内湾的拟议填海并不在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范围之内,填海与否及其范围将于检讨湾仔填海时再作考虑。夏正民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基于工程理由,任何该部份的填海工程都必需根据已批准的湾仔图则获得授权后,才可以在该位置进行填海。


  • 根据现时有效的工程合约,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会填辟18公顷土地。任何因应湾仔填海计划的检讨结果而对海港内湾作出的改动,都不会影响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范围。拟议的海港内湾填海工程如有改动,而改动会在中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反映出来,图则便会发还城市规划委员会。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8 协会质疑为何政府明知湾仔的司法覆核案件会影响中区填海工程,仍匆匆签订中区填海工程合约。
政府的回应
  • 我们不同意政府是「匆匆地」签订了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约。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依据既定程序展开。中区分区计划大纲图在2000年2月获得核准后,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详细设计和投标准备工作所需的拨款,在2000年4月获立法会通过。该项工程的填海及道路工程,则在2001年12月获得批准,而工程的建造拨款则在2002年6月获立法会通过。招标工作在2002年8月进行,有关合约则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


  • 保护海港协会在2003年2月27日展开司法程序,就城市规划委员会有关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无论如何,湾仔一案与中区的图则无关。
协会疑问9 协会质疑在中区填海工程合约引起的争议中,有关裁决建议政府就工程合约重新招标,为何政府不尊重并遵行该裁决。
政府的回应
  • 我们必须强调,招标方面的争议与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的合法性无关。


  • 但是,为正视听,我们必须指出,中区填海工程合约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而有关招标争议的裁决则是在2003年7月14日才颁布的。由于政府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具约束力的合约,重新招标并不切实可行。


  •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所订的《政府采购协定》,并没有规定采购当局必须采纳小组的建议。
协会疑问10 保护海港协会质疑政府为何没有征询法律意见,在工程合约内纳入「免责条款」,以避免承建商提出巨额索偿。
政府的回应
  • 按照惯例,合约会就特殊风险例如战争,订明受挫失效的条文。不过,就本案而言,我们所得到的法律意见是,进行诉讼并非政府提出合约受挫失效的充分理由。


  • 合约条件必须对缔约的各方公平和合理,纳入不合理的条款会不必要地增加合约造价。


  • 无论如何,直至合约批出之时,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都没有遭到反对。因此,采购当局的处理方式并非不合理。
协会疑问11 城市规划委员会已宣布湾仔填海工程的检讨工作需时两年,中区填海工程只能提供土地兴建半条中环湾仔绕道,保护海港协会质疑工程有何迫切性。
政府的回应
  • 我们必须根据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约,尽快填取土地以兴建中环湾仔绕道。否则,中环湾仔绕道不能够及早完成以解决沿干诺道中/夏? 道/告士打道走廊的交通挤塞问题,导致中环及湾仔邻近道路出现交汇挤塞的情况。


  •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另一项迫切性,是建造P2道路网。P2道路网需要在2006/2007年完成,以连接中区填海第一期及第二期的道路,避免中环一些已经挤塞的道路及交界处,例如民宝街、民耀街及民祥街/民耀街的交界处出现交汇挤塞的情况。


  • 由于没有机场铁路的掉头隧道伸延段,机场铁路及东涌线目前不能以设计的载客量运作,而且只可以使用较短的列车运作,地铁公司已经表示需要在2006年前兴建掉头隧道伸延段。

电子道路收费

电子道路收费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12 保护海港协会质疑政府仅曾发表电子道路收费顾问研究结果的摘要,并未全部公开有关在香港实施电子道路收费的正反两方意见。
政府的回应
  • 我们已在2001年4月发表整份电子道路收费可行性研究的最后报告书。报告书列出研究的过程、主要结果及主要建议。该研究详细探讨了道路收费的概念、技术方案、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对电子道路收费的需要、香港可试行的系统、与其他智能运输系统的融合、系统的好处和公众咨询。

安建顾问有限公司就最小填海范围方案进行的顾问研究

安建顾问有限公司就最小填海范围方案进行的顾问研究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13 保护海港协会指摘政府拒绝发表耗资3,000万元并由安建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的顾问研究报告。协会指该研究提出了一些较小填海范围的方案。
政府的回应
  • 安建顾问有限公司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进行的顾问研究在2000年7月批出,耗资3,260万元(由工务小组委员会在2000年4月通过拨款),范围包括研究该工程最小填海范围方案的详细设计、招标工作及施工和完工阶段。在详细设计阶段,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所示的18公顷最小填海范围方案的详细设计一直维持不变。此顾问研究包括拟备详细设计和招标文件,所提交的包括招标表格、附表和工料清单及绘图等,但并无研究报告可供发表。在2004年4月8日,我们向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阐释安建顾问研究的详情,并把该顾问公司拟备的合约图则存放于立法会秘书处,供议员参阅。

停止填海

停止填海列表
协会疑问/政府的回应 内容
协会疑问14 保护海港协会呼吁政府宣布立即停止所有的填海工程,让公众有机会考虑是否有凌驾性公众需要在海港进行填海。
政府的回应
  • 高等法院至今已就中区填海工程,两次判政府胜诉。


  • 考虑到法庭的裁决、有关工程的迫切性、公众利益及第三者的权益,政府认为没有实质理据再延迟工程。基于良好的管治,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必须进行,而不可再有延误。


  • 事实上,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内的某些工序已没有可再「暂停」延期的空间,如果我们不及早恢复工程以配合紧迫的合约程序,我们可能要终止合约并因而面对承建商的巨额索偿。


  • 除非填海建议已根据有关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否则政府不会签订有关工程的合约。因此,实无必要担忧政府会在任何法定程序尚未正式完结前,即就任何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展开填海工程。有鉴于此,当局无须暂停施工。